一、办理赠与公证,赠与人必须亲自到公证处提出申请,而不得委托他人代理。赠与人由于病、残确实不能到公证处,公证处可派公证员到其居住地办理,以确保赠与人将属于其个人的合法财产完全按其真实意思行使处分权。
二、赠与的财物产权是否为赠与个人所有,有无共有人和争议的债务,是办理赠与公证中必须查明的问题,以保证赠与人对赠与物享有所有权或处分权,保证赠与物所有权的转移。
三、赠与合同有效成立后,赠与人不得撤销赠与要求返还赠与物,公证人员应对申请办理赠与公证的当事人讲清赠与的效力,使当事人慎重办理此类公证。
四、赠与应由赠与人与受赠人共为意思表示,尽管赠与是赠与人无偿给付财物受赠人,但既然是民事行为,则需要双方当事人为意思表示,如受赠人不为接受,便不能使赠与成立。
五、公证人员还应查实赠与人的身份和行为能力:是否是受胁迫或欺骗而为的赠与行为;是否以赠与之名,行规避法律之实。
摘自《河南法制报》徐红卫